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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责任编辑:杨群从周线来看,仍处于低位盘整,守住1160上方的盘底,不破此位不看空,同时此前低点1180守住仍看震荡,附图MACD低位金叉向上,有反弹修正需求,周线级别的修正,空间还是会比较大的,目前等待进一步整理,向上突破1214才能打开空间,否则会拉锯震荡代替反弹。
【实现顺序约定不明的,先物保后人保】而施丽静等保证人系在明知益海公司以前述在建房产作抵押,且贷款合同中对贷款的使用及还款来源、还款计划、资金监管等作出的安排体现的抵押物与贷款偿还之间存在特殊关联关系的情形下签订保证合同,在没有特别约定或释明的情形下,并不能够排除各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存在以处置案涉抵押的房产售房款不能偿还贷款时其方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理解的可能。故在建行大庆分行签约时没有向保证人释明的情形下,本案并不足以认定施丽静等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对该争议条款的理解与建行大庆分行诉讼中主张的意思表示一致。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能得出双方当事人已就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与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且案涉《自然人保证合同》第六条第二款中没有约定建行大庆分行放弃已设立的抵押权时,各保证人仍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而建行大庆分行陆续对案涉(2013)01号《抵押合同》项下的A区8号楼至25号楼1256户抵押房产解除了抵押登记。益海公司对该部分房产进行了销售,销售房款未按照约定存入指定存款账户,建行大庆分行亦未取得该部分售房款受偿其贷款。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建行大庆分行对案涉1256户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其对该部分房产享有的抵押权自该抵押登记被注销时即发生消灭的法律效力,建行大庆分行已不再享有对案涉1256户抵押房产的抵押权,对解除抵押的房产售房款亦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建行大庆分行虽然在此后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及7月11日与益海公司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抵押的在建工程与解除的抵押房产并不相同。建行大庆分行诉讼中称上述两份抵押合同所涉在建工程现处于停工状态,不具备销售条件,其财产价值低于(2013)01号合同项下抵押物价值。因在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又有其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情形中,债务人是本位上的债务承担者,保证人仅是代替其承担责任,借贷关系双方在借款中是否有抵押物以及借款偿还资金来源的约定等是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判断其责任风险所考虑的重要因素。建行大庆分行与益海公司在解除案涉抵押房产后新设的抵押权,不仅涉及抵押物的变化,还涉及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来源的变化。案涉《自然人保证合同》第五条合同变更中也没有明确约定变更还款来源时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故,建行大庆分行在案涉1256号房产抵押权有效设立后,未对益海公司该部分销售房款进行有效控制,即解除了该房产的抵押,其行为不符合案涉贷款合同约定,也改变了施丽静等保证人作出保证时贷款合同项下抵押物及约定的偿还贷款的款项来源项目情况,建行大庆分行与益海公司新设抵押权的在建工程在销售条件及财产价值等方面均不同于原抵押房产,客观上加大了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的规定,在建行大庆分行并无证据也没有主张在其解除抵押时施丽静等保证人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下,施丽静等保证人在建行大庆分行丧失案涉1256户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据此,一审认定施丽静等保证人对益海公司应偿还欠付建行大庆分行的本案借款本息,在解除抵押的房产售房款318202651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案涉借款本息数额超出318202651元,施丽静等保证人对超出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行大庆分行关于一审判决认定施丽静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范围错误,应判令施丽静等保证人就益海公司应偿还的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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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铁民据泰媒报道,泰国一位名叫万帕的男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各种虐狗杀狗、以及持枪的照片,引发热议。11月20日,警方前往北榄府万帕的家中进行搜查,但只见到万帕的父母。警方搜查万帕的房间发现有狗尿的痕迹,但没有搜查到枪支。据万帕母亲透露,万帕社交媒体照片中的枪械确实是真枪,但这把枪属于在泰南部服兵役的小儿子,并且持有正规许可证。
陈正江于2014年年底加入ofo,为中国区业务主要负责人之一。据天眼查数据显示,2018年10月29日“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由戴威变更为陈正江。而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正是共享单车品牌ofo的运营主体。在此之前,陈正江曾在北京飞特二四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管,ofo则占有该公司84%的股份
1956年初起,中缅两国政府就边界问题开始频繁接触。同年11月,缅甸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吴努主席应邀来京商谈。我国政府根据和平外交政策和对中缅边界问题调查研究的结果,向缅甸政府提出了解决中缅边界问题的原则性建议。经过几年的友好协商,所有争议问题都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双方于1960年10月1日签署了《中缅边界条约》。